5月29日,开封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开封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对进行房屋租赁备案的承租方,允许其在居住地落户,享有基本的就业、医疗和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公积金等国家规定的公共服务,切实保障承租人权利。
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对开发并持有经营租赁住房的企业,积极协调政策性金融机构参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贷款优惠条件发放长期低息贷款。年度新增租赁备案超过300户的住房租赁企业,3年内享受每套每年1000元补贴。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存量房和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允许将其持有或闲置的商业住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政府搭建租售并举平台,积极促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租赁企业合作。
《通知》要求,强化政府引导,在现有国有投融资平台选取1~2家公司,通过新建、购买或者长期租赁市场内闲置地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开展租赁住房、青年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运营;开展住房租赁托管服务,通过提供安全方便、收费合理的专业化托管服务,吸引个人通过国有平台出租闲置住房。
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和安置房的建设管理水平。鼓励将村集体及村民所有房屋直接打造为青年公寓、旅游短租公寓、养老公寓等特色租赁小区,由村集体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承租后投放市场。
附:通知原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汴政[201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5日
开封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国办发〔2016〕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85号)等文件精神,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切实做好省级试点探索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加强政策协同,营造有利于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环境;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租赁关系,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创新供给,注重供给侧改革,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科学确定我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主体诚信、社会监督的住房租赁市场机制,有力推进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完善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体制
1.加强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建设,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建立完善我市的租赁备案制度。深化以政府牵头,具体机构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明确市住建局、发改委、教育、公安、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的各自职责,定期召开联合管理工作推进会,以部门合力做好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
2.创新住房租赁综合管理体系。构建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三级住房租赁综合管理体系,确定市政府部门牵头、区政府负责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的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房屋租赁备案工作,逐步提高备案率,形成权责分明、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长效综合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3.完善住房租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基层作用,在办事处设立房屋租赁服务站点,开展住房出租信息的采集发布、租赁登记备案、现场核验、日常巡察、协助税务部门征收相关税费等工作,实现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工作重心下移,方便群众。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4.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各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鼓励住房租赁消费的相关政策,对进行房屋租赁备案的承租方,允许其在居住地落户,享有基本的就业、医疗和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公积金等国家规定的公共服务,切实保障承租人权利。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公积金中心
5.提供税收优惠支持。对依法房屋租赁登记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和省市出租住房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试点推进需要,适时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6.加强金融政策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对开发并持有经营租赁住房的企业,积极协调政策性金融机构参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贷款优惠条件发放长期低息贷款。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责任单位:人行开封支行、市银监局
(二)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1.发挥我市涉及住房租赁业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在现有国有投融资平台选取1—2家公司,通过新建、购买或者长期租赁市场内闲置地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开展租赁住房、青年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运营;开展住房租赁托管服务,通过提供安全方便、收费合理的专业化托管服务,吸引个人通过国有平台出租闲置住房。发挥其在提供基本房源保障和稳控住房租赁市场方面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
2.培育和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引进国内、省内涉及长、短租领域的知名租赁企业,鼓励投资人和自然人成立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可为:住房租赁经营服务、长租公寓、短租公寓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机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扶持本地专业化租赁企业做大做强;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行业管理;引导成立租赁管理行业协会,提高行业自律意识,推进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专业化运营。年度新增租赁备案超过300户的住房租赁企业,3年内享受每套每年1000元补贴。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3.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存量房和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允许将其持有或闲置的商业住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政府搭建租售并举平台,积极促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和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投资、入股等方式,推动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发展。2018年年底前,选择1—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推广。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提供300套以上已建未售住房的,3年内享受每套每年1000元补贴。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增加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根据不同区域租赁住房供需状况,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总量、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采取出让租赁住房建设专用土地和部分新建商品房小区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新建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和自然人在不改变自有土地性质,自建或与相关企业合作建设租赁用房。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5.规范个人出租行为和住房租赁中介机构。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增加出租房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房地产登记簿负责比对出租房屋的相关产权信息,并及时将比对结果推送市住建局租赁管理平台。充分发挥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作用,开展房源信息尽职调查,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规范租金、押金管理,提供规范居间服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6.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和安置房的建设管理水平。深化实物配租与货币化补贴并举的保障模式,加快推广公租房智能化管理模式,探索提高管理手段的网络化水平,不断提高公租房后期的管理水平。结合我市“两改一建”工作进度和各区域租赁市场需求特点,鼓励将村集体及村民所有房屋直接打造为青年公寓、旅游短租公寓、养老公寓等特色租赁小区,由村集体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承租后投放市场。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
(三)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供便捷公共服务
1.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开放、共享原则,组织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通过链接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后台数据支持,由网络交易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等对外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符合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要求,其运营主体可以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行业组织、商业网站运营者等。具体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2.依托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强化服务和监管。
已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再提交其在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纸质证明材料。
(1)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可以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租金补贴。
(2)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开封市关于非汴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3)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或申领居住证。
(4)住房租赁各方市场主体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对其他相关方进行评价,评价信息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记录和披露。
(5)相关部门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记录、累积的市场主体的评价信息和核查结果,为市场主体提供差别化服务、增加服务内容和扩大服务范围,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3.落实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备案制度。住房租赁企业(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住房租赁经营”,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信息报送市房管部门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办理相应变更备案。按照证照审批改革要求,加快推进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备案一体化。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启动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3月)
成立开封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开封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拟定《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办法》和《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适用管理办法》,启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8年4月—2018年12月)
按照要求,我市依托实际情况,市直各机关和各区积极开展省试点工作,多渠道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国土资发〔2017〕100号)研究制定我市《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房屋租赁托管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办法》。
(三)市场发展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月)
在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考核标准进行整改提升,总结试点开展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理顺我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体制和机制。国有租房租赁企业、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初具规模、协同发展,初步形成有开封旅游文化名城特色的住房租赁市场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