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房产管理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开封楼市网
2009年06月20日15:14
来源:安阳市房产管理局
各相关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和服务企业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城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照受理、审核、许可、公示程序在20日内办结。
(一)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按照规定符合下列条件提交并提供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到市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科申请。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文及交纳土地出让金情况的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5、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由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投资额度证明;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市建委审批的《建筑工程施工图》;
7、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项目经市规划局行政审批的《商品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和《商品房项目规划红线图》;
8、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方案及分层平面图;
9、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科工作人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工程形象进度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初审。市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科工作人员对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法规条件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勘查。市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科、房产监察大队依据市规划局行政审批的《商品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商品房项目规划红线图》、市建委行政审批的《建筑工程施工图》等法规要件,现场对商品房项目是否达到工程形象进度的1/2以上、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详规用途和住宅户型结构比例的要求、是否按建委施工图审批建筑面积建设等方面进行勘查,并出具《商品房项目现场勘查报告》。
3、复审。召开有主管局长、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科、法规科、房产监察大队、房产测绘中心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联席会议”,对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要件材料和由现场勘查人员出具的《商品房项目现场勘查报告》、《商品房预测绘报告》等情况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综合审核并形成决定。
(三)许可。对经复审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的商品房预售项目,经市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科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及主管局长联合签署意见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公示。市房管局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安阳日报》予以公示。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楼盘广告和说明书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网上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多层住宅由签发之日起6个月;小高层、高层住宅由签发之日起12个月。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无证预售。
第六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90日内,购房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发开发企业应当协助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预收定金”、“内部职工购房定金”、“售楼花定金”等方式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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